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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20种违法违纪行为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2日     来源:团县委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以监察部第30号令颁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9月1日,长沙县监察局、人社局、史志档局案为贯彻落实《规定》以长县监发【2014】1号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现就《规定》中的档案管理20种违法违纪行为摘要如下: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4.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6.擅自销毁档案的;

  7.涂改、伪造档案的;

  8.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9.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0.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11.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12.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13.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14.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15.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16.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17.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18.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9.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20.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如有上述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相关个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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